四川求缺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MA6858YB02
法定代表人:刘瑜
身份证号码:
地址:华蓥市红星西路366号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物料未开启喷淋设施、破碎生产线整形破碎机与传输皮带接口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华检行公建【2022】1号)及现场拍摄的照片、有调查人员依法调查取得四川求缺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刘瑜授权委托书、四川广联华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洪科身份证、负责人王洪科授权委托书、矿山加工服务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华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14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华罚告字〔2022〕2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及经过《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装卸物料未开启喷淋设施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破碎生产线整形破碎机与传输皮带接口未完全密闭的行为处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对你上述两项行为合并处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华蓥支行
户名:华蓥市财政局
账号:12932586429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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