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蓥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11854731W
法定代表人:孙健
身份证号码:
地址:华蓥市天池镇
我局于2021年9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调查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的法人孙健身份证、西南水泥营业执照、安全环保技术员王玉琴身份证复印件,制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华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26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华罚告字〔2021〕17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及经过《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广安市华蓥支行
户名:华蓥市财政局
账号:12932586429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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